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大學生轉專業管理工作,充分維護其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辦理條件及程序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校學籍已注冊的大學一、二年級全日制在校生。
第三條 學生由于特殊原因而提出轉專業申請的,在轉入學院和專業實際授課條件允許、且該生專業分數不低于轉入專業同錄取批次平均控制分數線的前提下,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申請轉專業:
(一)品學兼優,轉專業能充分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主動性,促進學生成長;
(二)學生確有特長,轉專業確能發揮其專長;
(三)學生因疾病或生理缺陷,經指定醫院診斷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其他專業學習的;
(四)學生確有不適合在原專業學習的特殊困難,不轉專業無法繼續學習的。
第四條 學生不得轉專業的條件:
(一)非文、理兼收專業,要求文、理間專業互轉的;
(二)招生時有特殊要求、特殊類型專業或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
(三)藝術類向非藝術類及普通高考錄取與對口升學錄取之間互轉的;
(四)轉出專業學生錄取成績低于擬轉入專業相同年份錄取成績平均分的;
(五)正在休學或保留學籍期間的;
(六)大學三年級(含三年級以上)的;
(七)已經轉過一次專業的。
第五條 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需要適當調整專業的,允許在讀學生轉到其他相關專業就讀。
休學創業或退役后復學的學生,因自身情況需要轉專業的,材料齊全經審核通過后可優先考慮。
第六條 學生原則上應在被錄取的專業學習,確需調整專業的應在大學一年級第二學期進行。
有轉專業意向的學生,第二學期開學本人向所在學院提出申請,二級學院初審通過后將轉專業學生個人身份證復印件、考生當前信息表、學生個人申請材料(學生本人表現、申請理由及學院審核意見)報學生工作部進行復查。復查通過后由學生工作部下發學生轉專業審批表,經分管校長批準,報校長辦公會審批,通過后在學校官網進行公示,無異議后最終在教育部學信網進行學籍變更。
第三章 附則
第七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部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